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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评审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苏州品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表时间:2021-08-19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大范围集聚人才,更高层次培育人才,更加有效用好人才,充分发挥引领性作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以下简称昆山双创计划)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三条 昆山双创人才(团队)计划由昆山市人才办会同昆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二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昆山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包括双创团队、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三个项目。


第五条 双创团队主要支持具备原始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昆山产业跨越发展的具有影响力的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 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 领军人才应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获得昆山市级以上人才计划认定。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有卓越的创新能力、丰富的研发管理经验、显著的业绩和成效;


3. 团队应于近年来到昆山创业或全职到昆山企业工作。自主创业的团队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股东,且企业已正式注册成立;企业引进的创新团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4. 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在企业原则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三年内项目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创业人才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创业人才。创业人才项目分为创业领军项目(A类)、创业成长项目(B类)和创业孵化项目(C类)3个类别。


基本条件如下:


1. 具有丰富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 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3. 应为在昆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昆山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 创办的企业核心团队结构完整,综合实力较强;经营模式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清晰;


5. 申报企业信誉良好,符合昆山产业发展方向,且已参加社会保险。


分类条件如下:


各类创业人才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 创业领军项目(A类)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3)申报人应为近年引进到我市创(领)办企业,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4)个人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且实收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0%;


(5)项目申报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已达到100万元。


2. 创业成长项目(B类)


(1)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2)企业创办时间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3)企业至少拥有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4)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5)申报企业须为经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3. 创业孵化项目(C类)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申报人应为近年到我市创(领)办企业,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3)个人认缴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


第七条 创新人才主要支持到昆山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 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


3. 申报人应为近年引进到我市工作,并在规定日期前完成相关引进手续,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


4. 申报人从到我市工作次月起,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3万元;


5. 申报企业信誉良好,符合昆山产业发展方向,且已参加社会保险,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6. 企业高薪聘用的人才,学历和来昆时间可放宽,并优先给予支持,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 申报和推荐


第八条 昆山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报时须递交的材料一般包括: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和创新创业计划书,以及申报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创办企业或全职到企业创新的证明材料、实施项目的技术和成果水平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昆山双创人才(团队)计划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申报推荐工作一般由企业注册区镇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区镇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并汇总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四 评 审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选拔条件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才办主任办公例会商讨后确定进入技术评审环节名单。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产业领域分布将项目分组开展评审,每个评审组不少于5名专家。技术评审内容包括:人才经历与业绩、项目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社会认可程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 面试答辩。市科技局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面试评审。面试对象由申报人、核心团队人员、落户区镇或载体及风险投资公司代表等组成,不超过5人(团队除外)。面试以申报人为主,其他成员可作补充。申报人不到场的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 实地考察。通过与申报人见面和查看实施项目运营情况,实地了解企业和项目状况,核实申报人及其实施创新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考察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组成。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并结合技术评审与面试评审专家意见,形成初步推荐名单。


五 报批和公示


第十五条 市人才办主任办公例会商讨确定推荐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示7天。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委、市政府发文确定名单。


六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签订承诺书。申报企业签订承诺书,遵照《昆山市科技人才项目实施过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申报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拨付。企业签订承诺书后,市科技局按规定将资助款拨入申报单位帐户。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各区镇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申报单位须配合年度检查,按照要求按期如实提交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项目立项18个月后,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中期检查,根据中期检查情况确定后续项目资助经费的发放。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延期一年再次进行中期检查。延期后检查合格的继续拨付资助经费,仍然不合格的,取消人才资格,不再享受《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助办法(试行)》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期满评估验收。三年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期满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市科技局给予支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人才资格,不再享受《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助办法(试行)》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滚动支持。项目验收时,企业对照《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助办法(试行)》条件,达到要求的,可以申请滚动支持。


七 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的退出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管理:


1. 主动退出。人才(团队)或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经所在区镇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2. 中止。因企业注销或人才(团队)辞职、死亡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由所在区镇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中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


3. 取消入选资格。弄虚作假骗取立项资格的,或立项后消极不运作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取消立项资格。


第二十五条 退出的人才(团队),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办核定。人才(团队)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主动退出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团队)申报的项目;对取消入选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团队)的申报。


八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1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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