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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委项目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苏州品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表时间:2021-08-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打造苏州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州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行业或企业技术中心、专业设计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工业设计创新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部门和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引导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各辖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并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工业企业申报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企业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苏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


(二)中心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四)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较强的经济效益。


(五)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公司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且获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七)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申报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设计企业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苏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本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


设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企业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水平在本市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实现工业设计专业服务收入100万元/年以上,


(五)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


(六)公司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元/年,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设计奖项。


(七)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审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正本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财务报表以及工业设计投入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均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经营)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业设计中心的基本概况:组织机构,工业设计的研发经费、激励措施、产学研合作等运行机制,工业设计的硬件软件投入情况,工业设计中心的带头人、设计团队以及人才培养等情况,工业设计成果、创新设计的转化及对相关企业的效益带动,工业设计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等。


4、附件清单:企业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诚信证明、人才清单及资质证书、设计软硬投入清单证明、专利、设计成果获奖及成果转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向市经信委推荐报送。


(三)苏州市经信委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现场核查、网站公示和发文公布。


第四章 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获评的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将予以授牌,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优先推荐申报有关产业专项资金项目。


第九条  市经信委将政策支持各区获评的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鼓励各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获评的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依据相关要求和条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业设计中心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的情况;


(二)工业设计中心的发展规划实施及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三)工业设计中心运营情况、主要业绩,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等;


(四)各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对工业设计中心的意见;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信委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资格:


(一)复核不能保持参评条件的予以摘牌。摘牌后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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